发布时间:2026-01-15
浏览量:1757次
在日常离婚协议中,父母为保障子女利益,常约定将共有或一方名下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然而,若房屋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期间因征收拆迁而灭失,此时征收补偿款究竟应归父母,还是子女?


案情回顾
肖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某套房屋归婚生子李某某(时年10岁)所有,李某负责抚养李某某至其工作为止。但离婚后该房屋始终登记在李某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23年5月,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拆除,李某作为登记产权人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李某某与肖某多次向李某追索该笔补偿款未果,肖某遂以李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全部补偿款及相应利息,并另主张其支付代收租金、学费及生活费等。
李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在未过户前其有权撤销赠与;其另称已为儿子支付多年生活、教育费用,主张应从补偿款中扣除。


法律依据与裁判要旨
(一)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尽管房屋未办理过户,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整体组成部分,具有身份关系与财产安排的双重属性,非普通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二)法院裁判逻辑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形成的整体性安排,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与离婚意愿、抚养责任等密切相关,具有严肃的法律约束力;
2.李某虽主张房屋属其婚前财产,但其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出清晰赠与意思表示,该表示合法有效;
3.房屋虽未过户,但因征收而灭失后,原物权转化为征收补偿款债权,该债权应归受赠人李某某所有;
4.李某为儿子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属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不得与子女的财产性权利相抵销。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向李某某支付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此类纠纷的裁判要点总结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等于一般赠与
基于离婚背景作出的财产赠与,尤其涉及子女利益的,通常被视为离婚整体安排的一部分,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二)未过户不影响赠与条款的效力
即使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赠与约定仍对双方有约束力。房屋灭失后,相应的财产权益(如拆迁款)仍归受赠子女所有。
(三)抚养费与财产权利分离
父母支付抚养费、教育费是法定义务,与子女因赠与获得的财产权利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相互抵扣。

律师实务建议
(一)对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一方:
1.在离婚协议中应写明房屋坐落、产权归属、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2.协议生效后应尽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防止一方反悔或房屋发生查封、拆迁等情形。
3.如房屋在过户前被拆迁,应及时主张征收补偿权益归于子女,避免补偿款被另一方领取并转移。
(二)对受赠子女或其监护人:
1.若发现房屋未过户或面临拆迁,应及时通过律师函或诉讼等方式明确权利,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2.保管好离婚协议、房屋产权信息、拆迁通知、补偿方案及一方领取补偿款的凭证等。
离婚协议不仅是情感关系的终结,更是财产与责任的重构。其中涉及子女利益的条款,往往承载着父母对子女未来的呵护与托付。法律亦赋予此类约定以严肃效力,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不因父母关系变化而落空。妥善约定、及时履行,才是对子女稳妥的保障。
本文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