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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从一份视频遗嘱看继承中的“遗赠”认定 ——赵某等继承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6-01-22 浏览量:1719

洛太普法 | 从一份视频遗嘱看继承中的“遗赠”认定 ——赵某等继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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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6与张某系夫妻,育有赵某1、赵某4、赵某2、赵某3四名子女。赵某4育有一女赵某5。家庭的核心财产为通过拆迁安置获得的两套房屋:203号(一居室)与204号(三居室)。

  2015年9月19日,赵某6、张某共同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其主要内容为:204号三居室赠与孙女赵某5;203号一居室出售后所得款项由四名子女平均分配;另有老家祖产由儿子赵某4继承。立遗嘱时,除两位老人外,还有侄子赵某7及其妻子李某作为见证人在场,并由赵某4录制了全程视频,记录了书写、宣读、签名过程。

  2018年,张某与赵某6先后去世。因遗产分割问题,赵某4、赵某5(作为受遗赠人)与赵某1、赵某2、赵某3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决:203号房屋由四子女按法定继承各占1/4份额;204号房屋由赵某5受遗赠取得。

  二审中,赵某1等三人上诉主要提出两点抗辩:1.立遗嘱时张某已患脑梗塞多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2.赵某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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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读

  本案三大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

  1.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形式要件与意思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完全符合该形式要件。

  关键证据——视频的补强作用:虽然法律未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有见证人或录像,但本案中存在的立遗嘱全程视频,在诉讼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视频清晰地展现了两位老人亲自签名、理解遗嘱内容(赵某6宣读全文)、意思表达连贯(赵某6说“这算踏实了”)的过程,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遗嘱系伪造或老人神志不清的主张。

  行为能力争议的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张某因病史导致无行为能力,但仅提交了立遗嘱后的住院病历,未能提供立遗嘱当时张某被认定为限 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或医学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患有脑梗等身体疾病,并不必然等同于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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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遗赠的接受:六十日内的“表示”如何认定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204号房屋的处置性质。由于赵某5是孙女,非法定继承人,因此遗嘱中将其列为财产取得人,在法律上属于遗赠。

  法定期限:《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表示”的方式:法律并未限定“表示”必须为书面形式或向全体继承人明确宣告。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综合认定的灵活态度:

  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赵某5在遗嘱生效时系未成年人,其父赵某4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赵某6去世后的“五七”祭拜场合,向其他继承人出示遗嘱的行为,被法院合理解读为“本身就包含了接受遗赠的含义”。

  持续占有使用:赵某5及其父母长期在204号房屋居住,这一以行为持续占有遗产的事实,被视为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常理推断:法院认为,其他继承人在被告知存在遗嘱后,多年未追问内容,不合常理,从而间接支持了赵某4、赵某5已作出接受表示的主张。

  3.关于部分遗产的处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对于203号房屋,遗嘱载明“卖掉后钱款姐几个平分”。在诉讼中,四方子女均当庭同意该房屋直接按法定继承(各占1/4)处理。法院对此予以尊重。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遗产分割方式一般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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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

  如何确保遗嘱与遗赠顺利实现

  本案为公众尤其是多子女家庭的父母,妥善安排身后事提供了重要启示:

  “自书+见证+录像”是强力组合: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是基础。为防范日后纠纷,可邀请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全程同步录像。录像应清晰记录立遗嘱人神志清醒、自愿宣读并理解内容、亲自签名的全过程。本案中,见证人虽为夫妻,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瑕疵,但因有视频强力佐证,终未影响遗嘱效力。为求稳妥,建议选择与继承人无密切往来、人品端正的友人、同事等作为见证人。

  注重保留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若立遗嘱人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可在立遗嘱前后,有意识地保留其思维清晰、能正常交流的证据(如近期与亲友谈论家事的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在争议风险较高时,甚至可考虑提前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以固定关键证据。

  受遗赠人须主动、及时“表态”:对于受遗赠人(通常是非法定继承人,如孙辈、亲友等),必须高度重视“60日”的法定窗口期。稳妥的方式是在知悉遗赠后,以书面形式(如《接受遗赠声明书》)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管理人作出明确表示,并保留好邮寄凭证或对方签收证据。像本案中以“行为”和“推定”来认定,虽获法院支持,但存在一定诉讼风险,不应作为首 选方式。

  遗产内容应力求明确无歧义:遗嘱中对财产的表述应清晰、唯 一。例如,本案遗嘱中将房屋出售款“姐几个平分”,在诉讼中被当事人协商变更为直接分割房屋份额。若遗嘱能直接写明“203号房屋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则能避免不必要的解释和争议。

  家庭内部沟通至关重要:尽管法律支持意思自治,但事先的、温和的家庭沟通远比事后的诉讼对决更能维系亲情。在适当的时候,以合适的方式让主要家庭成员了解遗嘱的安排,可能有助于减少未来的误解与冲突。

  结语:一份严谨、清晰的遗嘱,是逝者意志的终传达,也是避免家庭因财失和的“定心丸”。通过规范的形式、完整的过程记录和及时的法律行动,可以较大程度地确保遗产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分配,让法律为亲情与和谐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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