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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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的一天,楼某接到法院电话,告知他被某银行起诉了,楼某以为诈骗电话,到法院了解情况后如遭雷击,感觉天都要塌了。楼某是本本分分的人,2018年开始在朋友王某的Y公司上班。2019年初,王某找到楼某,称Y公司的合伙人不干了,让楼某挂个名当Y公司的股东,楼某原本不愿意,但王某再三保证他仅仅只是挂名股东,其他的都与他无关,楼某碍于情面答应下来。一年后,楼某离开Y公司,对股东一事也抛诸脑后,直到接到法院电话。

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楼某的天塌了?原来,2023年的时候,王某将Y公司解散了,楼某作为股东,被列为清算组成员,同王某一起到市场监管局办理了Y公司的注销手续。在清算时,清算组未通知Y公司债权人某银行,因此银行将清算组成员王某和楼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王某、楼某在Y公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于2023年申请注销Y公司,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照法律规定就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履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故Y公司解散时未经依法清算。二被告作为股东,承诺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材料的真实性,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二被告在清算材料上记载Y公司的所有债务已完结,并在注销登记申请时勾选无债权债务,明显与事实不符。二被告未依法清算,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19条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楼某认为其仅系某公司挂名股东、对借款不知情、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楼某认为原告在发放贷款及催收时未通知其本人,其本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原告系向Y公司发放贷款,其与Y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接并催收,并无过错,故被告楼某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