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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量: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略论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

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碰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识,执行法官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然后分割处置或替被执行人代偿以达到执行目的。出于探求裁判标准的初衷,本文考证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勇敢假设,认真求证,寻找解决方案,希冀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执行性的法律依据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工资、经营收益等财产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为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采取控制措施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上述法律规定为对被执行人配偶所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实体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以上司法解释为对被执行人配偶所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执行措施的程序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区分处理的做法为: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二、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具体执行方案的求证

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案件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上海法院的处理方案已经很详细,在其基础上,本文继续求证,探索最佳解决方案。

方案一设想: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后,如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判断,如任何当事人不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作出最终结论。如作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继续进行分割财产,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

方案二设想:参照参与分配制度中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做法,申请执行人提出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提出具体应分割出的份额申请后,执行法院裁定采取控制措施并裁定被执行人具体应分割出的份额。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如无异议,进入处分财产环节。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如有异议,执行法院不止概括作出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判断,而且对被执行人应享有的份额作出判断,如任何当事人不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作出最终结论。

方案一的做法稳妥,但影响执行效率,而且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法院与析产之诉受理法院存在不是同一法院的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弊端。

方案二的做法,减少了析产之诉的环节,提高了执行效率,而且克服了同案不同判的弊端。

    三、控制性措施裁定书主文内容设想

冻结被执行人xxx的配偶xxx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被执行人xxx对被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享有x%的份额。

    四、题外之言

对于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配偶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的问题,可以以控制性措施裁定书作为控制非被执行人财产的授权依据,需通过修改网路查控程序解决,但需控制好进入系统的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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