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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产子,抚养费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量:456

车祸后产子,抚养费该不该赔?

2017年10月23日,蔡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海安市某加油站附件倒车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严某发生碰撞,致使严某跌倒受伤、车辆受损。后经司机鉴定所鉴定,认定严某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斜视,遗有左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8年6月,严某的妻子王女士在当地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严某遂将蔡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包含男婴18年共14余万元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儿子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扶养人,故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是否具有被扶养人的相关去权利尚缺乏明确规定,但是,胎儿出生后其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即具有抚养义务,如果不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不利于胎儿利益保护,有违公序良俗。为了维护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原告严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应予以支持。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包含该男婴149720.4元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4978.38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能否视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笔者认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前提是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胎儿的权利义务,目前的法律仍然不承认胎儿属于法律上的人,但是我国法律也并非一刀切的排除了胎儿的权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见,只要涉及胎儿利益的,即使胎儿尚未出生,也可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时溯及到胎儿时期。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时其配偶所怀胎儿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被抚养人,但是由于胎儿出生后受害人及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侵权行为削弱了受害人的抚养能力,且,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溯及到胎儿时即具有。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胎儿应当视为被扶养人与法有据,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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