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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孩子的抚养权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404

婚内约定孩子的抚养权是否有效?

 最近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因为出于一些因素的考虑,我现在还不想和我老公(老婆)离婚,我们能不能现在签订一个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一旦我们离婚了,是不是就可以依照这样的协议将孩自的抚养权争取到我这边?言谈之中尽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人物品一样占用,并幻想在不可预测的未来也占为己有。

如果站在一名家长的角度,能够从爱的角度来理解咨询者的心情:打着爱孩子的旗号,试图将孩子据为己有,唯恐对方伤害到孩子。但是这样的爱是自私的爱,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爱,对于孩子来说,你所给予的未必是孩子需求的。这句话在婚姻生活中同样也适用,很多的咨询者认为我已经给予了他(她)很多,可以他(她)却不知道满足,是因为自己从来没有和另一半沟通过,也从未考虑过给予的是否是对方所需要的。

今天我想站在一名专门从事婚姻家事律师的角度来告知有这样想法的困惑者:你这样的想法从法律角度来讲是站不住脚的,是缺乏法律依据和实际可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父母双方就孩子的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除非在离婚时双方均同意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来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否则该协议不会作为法官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孩子的最终依据,也不能以此免除某一方抚养孩子的义务。

孩子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私人物品,他(她)从出生那一刻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之女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可以自我选择放弃,但是照顾孩子抚养孩子长大,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并不能因为双方之间的约定而免除,也不因一方自我声明放弃而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随时都可以提出要求其抚养或支付相应抚养费的。孩子之所以被称之为“未成年人”是因为他们尚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而父母对孩子的保护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想了解法律,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可以网上搜搜相应的案例,也许你会有所收获。

那这样的协议在双方离婚时为什么不可以作为生效的协议来执行呢? 当然是因为离婚诉讼中,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养法律和法官考虑孩子的需求才是首要因素,其次才会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例如: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在哺乳期内对母亲的依赖要大于父亲,所以考虑到孩子的需要,原则上会判归母亲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也是说首先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即便是双方在婚内做了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但是在双方离婚时,想抚养孩子的一方根本没有条件来抚养孩子或者抚养孩子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法官也不会将孩子判归不能保障孩子权益的一方抚养。其次才会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包括经济收入的情况、家庭居住的条件、工作的时间能够兼顾孩子、在婚姻中有没有过错,有没有老人能够帮忙照顾等等因素。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也均是从照顾孩子,能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的。具体法条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所以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即便是在婚内做出了相应的约定,也不能免除任何一方抚养孩子的义务,在离婚时,仍然要从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的利益,这样的协议并不能真正的达到你想要的目的。

为人父母,不管是在婚内还是在离婚时,如果你们不能再珍惜对方,请站在孩子的角度真正的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考虑,而不要把孩子当作你争夺财产或者是其他权益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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