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潘某男与王某女是情人关系,2016年至2017年两人相处期间,潘某男曾因王某女买房、装修和平时消费等向王某女赠与过一定数量金钱,后潘某男与王某女分手。2019年10月份,潘某男原妻李某女(二人2017年3月21日离婚)以潘某男和王某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二人共同返还48万余元。
案件争议:原告李某女为了证实潘某男向王某女赠与金钱的事实,除了向法庭提供了7人当庭作证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7个证人证明潘某男分4次分别向王某女赠与现金38万元,在法庭调查过程中,7个证人对赠与金钱事实的证言在细节问题上多有矛盾和出入。争议问题是:资金往来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事实吗?
笔者观点:不能仅凭证人证言认定资金来往的事实。理由有四:一是现代社会大额资金往来一般采用转账(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形式,都会留下转账记录,转账记录作为书证是证明资金往来事实的最直接证据,除此之外的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微弱;二是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存在现金来往,在接受现金一方没有出具收到条、欠条等书面凭证又对接受资金事实不予承认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很容易出现串通作伪证的情况;三是结合本案,金钱往来的双方是情人关系,这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正常来说是唯恐他人知道,不可能在给付金钱时都会当着他人交付,每次给付金钱都有人在现场而事后作证有悖常理。四是即便证人证言内容没有矛盾和瑕疵,亦不能认定,因为证人证言是稳定性最差的证据,如果仅凭证人证言认定资金往来事实,就会使串通捏造的的虚假证据泛滥公堂,有失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