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同时还牵涉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如果配偶患有精神病,那么法律不仅要考虑到精神病配偶的离婚自由,也要考虑到对精神病一方的权益保护。
一、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办理协商离婚。
协商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是指夫妻都愿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前提是双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内容才有效,民政局才能为离婚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如果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那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不能办理协商离婚,考虑到对精神病配偶的权益保护,避免出现利用精神病配偶的疾病而达到不良目的,因此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二、精神病配偶想要离婚,应主动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应为精神病人指定其他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考虑到精神病配偶和精神病人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因此为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法院在确定精神病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可以征求精神病人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指定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即应从精神病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经过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精神病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精神病人想要离婚,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提起离婚诉讼。
为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避免精神病配偶为了个人利益,既不起诉离婚也履行夫妻抚养义务,正是基于此,针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必须先提起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从而避免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和离婚案被告的身份混同问题,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与精神病人的离婚的认定在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不成,应判决离婚。
同时,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在实践审判中,法院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