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财产赠与,分手后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恋爱中的财产赠与可以区分为一般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以及根据赠与财物标的额的大小加以区分。
一、若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则这样的赠与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和维系恋爱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是说,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婚前赠与。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三、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恋爱期间日常的消费支出,以及为对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等,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