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如何处理
近期有当事人咨询房屋租赁解除后有关添加物的归属问题,之前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就有很多的疑问,今天整理,作为日后解答此类为题的参考。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由谁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是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侵犯出租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如果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如果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且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装修的处理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在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或在这之前均未对装修价值支出负担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后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作价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