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过批准以后予以组织实施。公告的目的是让相关权利人知悉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并有机会提出意见。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身只是发布土地管理部门拟定的、尚需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载体,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如果行政相对人仅仅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故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作出的包括征收决定在内其他行政决定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改变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使得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产生认知错误,影响其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