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之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惑,究竟哪些情形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员,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但依照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被判处缓刑的人员。
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嫌刑事犯罪人员。主要包括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采取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
(二)被行政拘留人员。劳动者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人员。
最后,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的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员工,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同时,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