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具有共通性,本文仅以专利侵权为例对赔偿标准的个人理解进行分享。
《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先看一下《专利法》修订前后条文内容对比
首先,08年修订的专利法与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在赔偿内容和计算方式保持了一致,赔偿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因侵权所受损失;二是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其次,在赔偿标准和举证责任方面,2020年修灯的《专利法》有两处不同,其一是法院酌定赔偿的标准由最低的一万元提高到三万元,最高的一百万提高到最高的五百万;其二,在举证责任方面新增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法院在必要情况下有权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应证据,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认定赔偿数额。
在具体分析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之前,需要对专利侵权进行一个原则上的界定,专利侵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仍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性规定,所以赔偿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赔偿标准仍旧要遵循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所谓填平原则即:损害=利益,损害赔偿以弥补损失为为限,排斥因受侵权而获取额外利益(篇幅有限,此处不对该原则做详细解释)。不仅是专利侵权,扩大到所有知识产权类的侵权均是如此。有一般就当然有例外,知识产权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在触发惩罚性赔偿前,仍要遵循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第三点,是赔偿以证据为基础,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似乎没有必要强调,但知识产权案件因其特殊性,对证据的要求比之其他侵权案件又有特别之处,对证据的模糊性有更强的包容性。
依据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那就不难理解《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规定。总结来看,赔偿的标准有三个:即: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或对方因侵权所获的收益,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和法院酌定。
第一、损失与收益的判断。
知产案件中损失与收益几乎是最难举证证明的事项,专利侵权中一般是由法人实施被侵权的专利,且在专利实施过程中很可能法人的营利也是在增加的,即便是营利下降也很难完全归咎于他人的侵权,因此,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是非常困难的。这时候最常见的做法是举证证明对方的收益。比如侵权人是网络销售,在天猫、淘宝等网路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这些网络平台往往会显示销量和价格,那么这个销量和价格就是证明侵权人收益的做好证据。但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收益≠销售收入,参照《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