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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能否当庭变更上诉请求

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量:541

二审能否当庭变更上诉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施行二审终审制,以此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不管是1991版民事诉讼法还是更早的1982版,对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规定基本相同,简要概括就是对于判决不服的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对于裁定不服的10日有权提起上诉。那么上诉后,能否当庭变更上诉请求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一般是不予认可的,理由是已经超过了15日上诉期限,并且上诉状已经送达对方,此时变更有可能损害对方的抗辩权利。

但作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虽然《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以及《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法院可告知上诉人有权就增加的诉请部分另行要求答辩期限,以及因此导致其可能因重新组织证据、再次开庭等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可以要求上诉人承担。

但是上诉人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不能超出原审原告的诉求,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院可以一并裁判。所以对于上诉请求中超出原审原告诉求的部分有三种处理办法:1、双方就超出部分进行调解;2、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3、双方同意的,可由二审一并裁判。

综上所述,虽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不允许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但是参照第一审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在充分保障被上诉人抗辩权利及增加部分成本追索权利的前提下允许上诉人在原审诉求范围内变更上诉请求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应予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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