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主体抗辩
目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大量的国外权利所有人委托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诉讼的情况,这其中往往涉及诉讼主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注意是律师而不能是普通公民或者法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故在对诉讼主体进行核实时一定注意审查原告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人资格。
二、正当使用抗辩
“正当使用”是侵权人使用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但其使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通用名称的关键在于该商标是否能够被区分,即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通用名称则不具备这种功能。
三、权利冲突抗辩
由于同一客体可衍生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本身亦具有模糊性,故权利冲突难以避免。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也经常以享有独立于原告的知识产权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四、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销售者要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不仅要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而且还应当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销售者才能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