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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要有理有据(20230103)

发布时间:2023-02-21 浏览量:818

【洛太普法】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要有理有据(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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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很多单位因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或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不合理等,导致用人单位在与违纪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败诉赔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回放】

  2020年,田某与A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田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担任与其在公司所任相同或近似的职务,否则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一年后,A公司以田某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网络资源、渠道资源开网店,经批评后仍无改正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田某不服公司决定,认为本人未利用上班时间经营网店,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剩余工资等共计四万余元。

  庭审中,A公司认为田某未经允许在工作时间私开网店,该行为已严重违纪。A公司当庭出示了田某工作期间频繁使用阿里旺旺聊天的照片以及A公司员工从田某网店购买产品的交易记录截图,以证明田某在工作时间经营自己的网店。对于上述证据,田某认为均无法直接证明自己在上班时间经营网店。同时,A公司又出示了一份《员工手册》以证明田某上班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可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田某事先知晓该手册的证据。劳动仲裁委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田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不足,遂裁决A公司向田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三万余元。

  【律师解析】

  1.本案就是一起用人单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例。该单位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仅仅建立了规章制度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有效落实规章制度。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规章制度事先向员工公示或组织学习,则无法准确适用并得到劳动仲裁庭或法庭的支持。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解除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很多用人单位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终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高额赔偿。

  【律师提醒】

  1.用人单位只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2.用人单位处理违纪员工,要有规章制度或法律依据,不能独断专行,不然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管理员工;

  4.将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的违纪行为尽可能地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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