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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逃避执行?没门!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575

以物抵债逃避执行?没门!

一、法院执行一波三折

老周又仔仔细细的看了遍法院的裁定书,长叹口气,唉!自己和老伴辛辛苦苦积攒的养老钱终于可以追回来了!都怪一时糊涂,为了高息差点把本也搭上,经过律师的帮助下一二审胜诉,也保全了借款人贾成的房产,本想着执行就能拿到钱,可没成想,案外人邱伟对保全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

邱伟称,老周执行的位于洛阳市02号房产应为邱伟所有,被执行人贾成于2013年7月21日、2013年9月26日向邱伟借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后贾成无力偿还上述借款,贾成夫妻于2015年2月8日与邱伟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将贾成名下802室房屋作价55万元抵债给邱伟,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邱伟。房屋抵债协议签订后,贾成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邱伟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直至2015年12月初,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刚办理到贾成名下,即被法院予以查封。据此,案外人邱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老周说:a、本案中案外人邱伟与被执行人贾成夫妻虽然签订有抵债协议,约定将本案所涉房产作价抵债给邱伟,但本案所涉房屋一直登记在被执行人贾成名下,因此,洛阳市02号房产的所有权应为贾成所有。b、案外人邱伟主张洛阳市02号房产为其所有,却在法院查封上述房产12个月后才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c、被执行人贾成与案外人邱伟通过虚构债务、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法院观点:房屋抵债协议不能对抗物权登记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邱伟与贾成签订的房屋抵债协议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另诉。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贾成名下的房屋合理合法,案外人邱伟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案外人邱伟的异议请求。

三、律师建议

目前执行问题还是一个难题,依法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如何防范打赢官司输了钱,律师支招:

1、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社会交往和交易过程中首先要了解对方的资金状况,诚信信息,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提前防范交易风险,降低交易中的道德风险。

2、收集全面的证据,调查清楚被告的财产信息,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提前防止藏匿、转移、变卖财产,或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为后期的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3、执行过程中配合法院执行人员查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积极寻找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4、当出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承担时,要积极应对,避免被执行人以虚构债务、以物抵债的方式将仅有的财产抵给个人,致债权人权利落空。 

5、如果存在买卖或真实的以物抵债,应当尽快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和交接手续,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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