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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有犯罪前科人员子女不能考公”是一个假命题(20230206)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量:841

【洛太普法】“有犯罪前科人员子女不能考公”是一个假命题(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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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 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发表提案:“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建议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活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周委员的提案一经报道,便迅速在网络上引发讨论,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但大多观点具有情绪化、一刀切化的特点,对于我国现行关于“政审”的相关规定却鲜有提及和罗列。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普及率低以及历史遗 留因素等多重原因,很多人形成了“父母犯罪影响三代”“父母犯罪子女政审肯定过不了”“有犯罪前科子女不能考公参军进国企”等模糊认知,这也是周委员的提案引发巨大讨论热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对于这一话题的参与,在论述该政策利弊、争论应否废除的同时,更应当着眼于相关规定本身,让人民群众知道明文规定有哪些?是什么?在此基础上再予以讨论应否废除、如何优化、如何操作等问题则更具现实意义。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政治审查是主要针对被考察者本人的,政审涉及到父母及他人属于特殊情形。

  下面,笔者将检索到的我国现行关于“政审涉及父母及他人”的相关规定摘取罗列如下(具体文本大家可按照规定名称自行检索),供大家参考:

  第 一、对于公务员录用的政治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文件性质: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可知,《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政治审查主要是针对被考察人本人,第(一)至第(四)项均明显与被考察人父母及他人无关,仅有第(五)项的“其他情形”具有解释空间。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2021)》(文件性质:党内法规)第七条规定:“考察时,应当全 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一)政治素质。(二)道德品行。(三)能力素质。(四)心理素质。(五)学习和工作表现。(六)遵纪守法。(七)廉洁自律。考察时,注意核实考察人选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第八条规定:“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 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由上可知,只有对报考机要、国家 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需要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对于报考其他普通职位的人员的政治审查仅 限于被考察人本人。

  第二、对于人民警察录用的政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文件性质:部门规章)第九条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有危害国家 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 裂、宗教极端、邪教、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由上可知,对于人民警察录用的政治考察,涉及考察对象家庭成员的仅有上述四项,且均为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

  第三、对于政法机关(公、检、法、司)公务员录用的政审

  除了上述关于公务员录用、征兵、人民警察录用的“政审涉及父母及他人”的相关规定,对于报考政法机关(公、检、法、司)公务员的,政审可能涉及配偶、直系亲属、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但笔者未找到相应的文本来源,仅供大家参考: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岗位要求有增减),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 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第四、对于征兵的政治审查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14)》第七条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 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 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 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 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第九条规定:“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 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 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 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 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由上可知,对于参军的普通单位新兵的政治审查,仅有第八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涉及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且审查内容有明确规定。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的政治审查,也仅有第九条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涉及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且审查内容也有明确规定。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的政治审查,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文件性质:军事法规)第十二条的规定,文职人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关于“政审涉及父母及他人”的相关规定是根据不同岗位需求进行具体列明的,而非一刀切的完全限 制。

  当然,在实践当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政审条目众多、政审标准不一、政审范围无限扩大等现象,这无疑是对我国政治审查制度本身的滥用和违背,更容易对被考察对象造成切实的消极影响。

  笔者认为,公务员、人民警察、人民军队等国家特殊岗位设立的目的即是为了服务人民群众,保护公共利益。基于保障公务员队伍、人民警察队伍、人民军队队伍等的纯洁性、可靠性的考虑,政治审查制度的设立是必要的。

  同时,针对我国当前政审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如何去统一标准、限 制适用,让政审制度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又避免被滥用才是关键所在。

  另外,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的政治审查范围是逐渐具象化、限缩化的,除了上文规定中列明的涉及父母及其他人员的特殊政审情形,大部分普通公务员岗位都只审查被考察人本人,有相关意向的朋友应当更加关注自己本身是否符合相关岗位的考察要求。

  笔者重申:“有犯罪前科人员子女不能考公”是一个假命题,大家在选择报考相关岗位前可以具体了解相关招录条件,切勿只因一个假命题而却步。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书或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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