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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小区护坡倒塌砸车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3-07-16 浏览量:430

洛太普法|小区护坡倒塌砸车谁之过?

  被告物业公司是孟津区一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并非该小区业主,2021年7月11日原告到该小区走亲戚,因突降特大暴雨小区一墙体护坡倒塌,砸中了护坡下原告停放的车辆,但该车辆停放的地点是消防通道,事发后原告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过两级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诉求。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倒塌的小区护坡属于《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的构筑物,物业公司不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事故发生是因孟津地区突降特大暴雨致墙体倒塌所致,且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已经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消防通道严禁停车的提示,原告不能证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故驳回了原告诉求。

  本案虽然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护坡倒塌可能涉及质量问题,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护坡倒塌,原告可以起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还有很多情况是外墙墙皮、房顶房檐脱落、坠落砸中楼下车辆,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则是《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但外墙墙皮、房檐不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大多情况下事故发生时已过了质保期,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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