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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说法:谁来为我的伤痛买单?

发布时间:2018-04-08 浏览量:554

洛太说法:谁来为我的伤痛买单?

案情介绍:

20173月的一天,曹某如常送完孩子上学后便到家附近的菜市场买菜。正值早高峰,前方的路被车堵的水泄不通,曹某一心急着回家便从另一条路绕道而行。此时,邢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某城路由南向北行使,交通信号灯马上由绿变红之际,邢某为了节省时间使劲踩油门在绿灯变换的最后一秒时驶出了白线,由于转弯速度过快,方向失控,一下子撞到了在步行的曹某,致使车辆左前部与曹某肢体相撞,曹某当场昏迷遂被邢某送至医院抢救,邢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5万元。后经曹某出院后,多次与邢某协商,要求邢某赔偿自己全部医疗费。邢某认为自己将曹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五万元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曹某的医疗费不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曹某与邢某协商无果,便将邢某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医疗费该向谁索赔?索赔多少呢?

一、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医疗费?它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主张这些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其他指后续治疗、整容、康复费)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医疗费由谁垫付?

交通事故医疗费通常会由肇事者先行垫付,但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肇事者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也不会强迫肇事者垫付医疗费,通常会组织双方调解。调节遵循自愿原则,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医疗费承担的问题。

三、保险公司是否有垫付义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者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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