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刘和小张系自由恋爱,但父母反对两人结婚,在小刘的坚持下,两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双方父母也为他们举办了婚礼。婚后的生活没有了恋爱的甜蜜,夫妻二人磕磕绊绊走过了四年,期间有矛盾、有争吵,导致小刘向小张提出离婚。
小张同意离婚,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调查令调查了小张和小刘名下的财产状况,具体如下:
一、小刘名下房屋一套,该房屋系两年前小刘父亲赠与所得;
二、小张名下小轿车一辆,该车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三、未进行登记的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该三辆车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四、小张的养老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计4万多元;
五、双方名下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
法律分析
小张和小刘名下的财产,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来看看法律法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 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小轿车、摩托车、两辆电动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小刘父亲赠与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刘父亲赠与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小刘个人名下,但关键看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该房屋只归一方所有。如果小刘与其父亲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小刘个人所有,则房屋为小刘的个人财产;否则,房屋为小刘和小张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到本案,小刘与父亲在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归小刘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小刘父亲非常后悔,他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屋就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结果因自己不懂法,导致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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