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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程序性制裁理论》读书笔记(八)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量:67

洛太普法|《程序性制裁理论》读书笔记(八)

  01

  问题的提出

  对于一审法院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所做的裁决,特别是有关诉讼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所作的裁定,当事人所提起的上诉则被称为程序性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实体性上诉和程序性上诉经常是被混在一起提起的,这两类上诉通常都是在同一份上诉书中提起的,二审法院也会对这两类上诉申请进行合并审理,并在同一份裁判文书中作出裁决,但尽管如此,实体性上诉与程序性上诉仍然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上诉活动。

  本章重 点讨论的是程序性上诉的运行过程问题,也就是当事人如何提起程序性上诉,上诉对象如何设定审理方式,如何安排审理范围,如何确定等方面的问题,总体上看,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程序性上诉尚不具备独立的诉讼形态。

  02

  程序性上诉的对象

  从1979年到2012年,我国先后颁行的三部刑事诉讼法,不将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作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对象,一审判决通常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结论。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为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会依法作出是否准许有关申请的裁定。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一审法院以裁定的名义作出裁决的事项,主要局限在自诉人撤回起诉,公诉方撤回起诉等在内的极少事项。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诸多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则并不做出专门的裁定。

  一审法院对于绝大多数诉讼程序问题,都是以决定方式作出裁判结论的,对于这些以决定方式做的裁决结论,当事人即便表示不服也难以提起上诉,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一审法院对于大量的诉讼程序问题都以决定的方式规避了上诉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方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对象,其实是非常复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考虑我国刑事诉讼的运行情况,程序性上诉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重要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结论

  ●二审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主要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定

  ●三是一审法院就有关公开审判,回避,审判组织,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所做的决定或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这个方面的上述对象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被告方提出的程序性上诉的事项并不一定成为二审法院审查和裁判的对象。对于被告方就一审法院剥夺或者限 制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行为所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在是否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方面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03

  程序性上诉的审理方式

  对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案件,二审法院假如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般都会做出专门的裁定,这就意味着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裁决具有程序上优先性。

  长期以来,我国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并不多见,对于上诉案件通常采用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迄今为止,只有对那些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才一律开庭审理。

  而对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只有在案件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开庭审理,一是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二是该项异议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但是何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结果二审法院就在把握是否开庭审理方面拥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经验表明,二审法院一旦认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都会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在二审不开庭的情况下,二审法官除了无法听取控辩双方的争辩意见以外,也无法对案卷材料做出准确的审查和认定。

  04

  二审法院对裁判理由的说明

  可以说,我国二审法院所做的撤销原判的裁定,几乎都是缺乏裁判理由的裁定。在缺乏裁判旅游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所做的撤销原判裁定,显然是不能发挥其固有的上诉审查功能的,原因在于:

  ●首先,这种撤销原判的裁定难以发挥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功能,反而给人一种这类行为可以通过程序补救的印象。

  ●其次,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裁定,不说明裁判理由的也不足以发挥督促下级法院遵守法律程序的作用。

  ●二审法院只给出一个撤销原判的结论,而没有给出裁判的理由,不足以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

  05

  对未经一审法院裁判事项的审理

  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制度,撤销原判制度所针对的是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行为,二审法院才能将其纳入程序性制裁的对象,正因如此,未经一审法院裁判或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就不能成为二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更不能被纳入二审法院程序性制裁的范围。

  这就出现了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对于一审法院未曾受理过,也未曾裁判过的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二审法院应否加以审理并作出裁判呢?

  二审法院对于被告方在二审程序中首 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但是假如一审法院未能尽到告知诉讼权利之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方面的严重程序错误的,二审法院可以对被告方的申请进行审理,但是通过这种审理,二审法院即便认定侦查人员确实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形,也不能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而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06

  程序性上诉与审级制度

  陈瑞华教授再次提出了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在事实复审之上,增加一个专门的法律复审程序。

  本文作者

杨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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