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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没有协商一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4-07-30 浏览量:392

洛太普法|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没有协商一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1

  案情简介

  A先生于2016年2月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0年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上两份合同工资标准和岗位处均未填写。2016年至2022年,A先生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

  2020年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公司向A先生发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岗位也进行了调整。A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后,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通知A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并提出不进行任何补偿。

  A先生认为某公司要求其续签的劳动合同对其进行了调岗降薪,属于被 迫终止劳动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相应赔偿或补偿。

  02

  审理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判决某公司根据A先生的工作年限按照应发工资标准支付A先生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A先生与某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向A先生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

  法院终认定:

  虽然A先生每月实际收入远高于新劳动合同约定的2500元的标准,但前两份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部分为空白,续签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2500元并不足以证明某公司降低A先生的工资待遇。

  关于工作岗位的问题,因某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与A先生之前的工作岗位属于同一类,且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故对A先生调岗不代表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变更。

  综上,某公司向A先生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因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就续签事宜协商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判决某公司根据A先生的工作年限向A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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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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