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2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24年5月登记结婚。因工作原因,双方聚少离多。婚后两个月,张某与李某一起休假度蜜月,张某发现李某经常半夜大声喊叫、精神失常,张某才怀疑丈夫李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沟通后才得知,李某于2020年就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 裂症,经治疗后好转,此后一直在精神卫生中心开药、服药维持。得知真相的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 裂症,其在与张某登记结婚之前即确诊患有该疾病,但婚前李某及其家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张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李某至今仍在接受治疗,无痊愈的迹象,故对于张某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所以患病方应当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以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
律师提醒
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要及早提出,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呢?
对于《民法典》第1053条中所提到的“重大疾病”如何界定,《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立法机关认为,技术在进步,医疗水平在提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因此,重大疾病具体指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目前可以参考的是《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本),该法从保护后代健康的角度出发,在第8条提出,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同时在第38条中对上述三种疾病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另外,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疾病,亦应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总的来说,可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应当结合夫妻生活、家庭生活的内容和功能来认定,应当包括对配偶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孩子的生育和养育质量、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能力能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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