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太普法|决定离婚时,对方让签这种协议,能否签?
基本案情 小龙和小兰结婚4年有余,生育一3岁儿子,后因小龙脾气暴躁,对小兰非打即骂,小兰不堪忍受,也会奋力反击,每次报警警察都以家庭纠纷劝劝双方结束,近一次双方发展成动刀子的地步,双方均有受伤,民警出警后建议双方去法院解决矛盾。因此,小兰来找律师,要求起诉离婚: 1.要求儿子由母亲小兰抚养,父亲小龙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 2.婚前首付婚后还款的房屋归小龙所有,小龙支付小兰相应价值补偿;登记在小兰名下奥迪车辆归小龙所有,小龙支付小兰相应价值补偿。 小兰的起诉书还未向法院递交,小龙给小兰打来电话,说想跟小兰商量离婚事宜,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双方还在沟通孩子抚养费的金额时,小兰等来的不是小龙发来的离婚协议,而是小龙找网络咨询公司起草的婚内财产协议,该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首付婚后还款的房屋及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小龙单独所有,与小兰无关;登记在小兰名下奥迪车辆归小龙单独所有,小兰应在3日内无偿过户给小龙。 总结来说就是,小龙在准备离婚前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约定归其所有,同时告知小兰只要你签了这个协议,你想要什么他都答应。小兰因为不懂,根据小龙的意思签了该《婚内财产协议》。协议签完后,小龙拒绝和小兰做任何沟通,也不再协商离婚事宜,拖到小兰没办法时,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判决小龙与小兰离婚,案涉房产与车辆归小龙一人所有。 小龙发来的婚内财产协议,小兰在打算与小龙离婚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签? 1.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其次,法院审理认为,《婚内财产协议》是小龙和小兰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小兰主张是受小龙欺诈所签,但小兰无法提供签订过程中其受欺诈的证据,法院认为该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 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小龙根据协议约定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终判决小龙与小兰离婚,案涉房产与车辆归小龙一人所有。 3.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一方不享有撤销权,双方达成合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区分协议的不同法律性质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在签字之前咨询律师。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