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太普法|网络主播偷税案背后的法律警示与合规启示——从“厦门小程”案看新经济从业者的税务合规义务
2024年底,厦门市税务局第 一稽查局查处网络主播程虎(网名“厦门小程”)虚假申报偷税案,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199万元。此案是直播行业税务合规的又一典型样本,揭示了新经济业态下收入多元化带来的税务风险,也为从业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01 违法事实认定:收入性质界定是关键 本案中,程虎的收入构成具有典型性:一是通过直播带货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佣金收入),二是通过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取得的经营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者性质不同,计税规则亦不同。税务机关通过调取平台数据、资金流水、物流记录等,穿透式还原业务实质,终认定其通过虚假申报(年收入均不足5000元)逃避纳税义务,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程虎的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是未依法设置账簿,导致财务核算混乱;二是购销环节“无票化”操作,刻意制造体外资金循环。这种模式在直播行业中并非个例,但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和多方取证,有效突破了传统稽查难点,体现了“以数治税”的监管能力。 02 法律责任:偷税的代价远超预期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行为需承担三重后果: 1.补缴税款:追缴少缴的121.13万元税款; 2.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约数十万元); 3.罚款:处少缴税款50%至5倍罚款(本案罚款比例约为64%)。 若程虎的偷税金额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本案因其配合调查、及时补缴,未移送司法机关,但这一风险始终是高悬于从业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03 行业启示:新经济从业者的合规路径 1.收入性质合规化 网络主播收入常混合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需根据业务实质准确划分。例如: -独立运营直播间:可能认定为“经营所得”,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受平台或商家委托带货:通常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财务核算规范化 -依法建账:个体工商户年收入超规定标准(如增值税纳税人标准)需设置账簿; -凭证管理:采购环节主动索取发票,销售环节如实开具发票,避免“无票交易”。 3.税收筹划合法化 -禁止滥用税收优惠:如通过“税收洼地”注册空壳个体户转移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警惕“灵活用工”风险:部分平台将劳动关系伪装为合作,易引发补税争议。 04 结语 “厦门小程”案再次表明,税收监管已全 面覆盖新经济业态。对从业者而言,税务合规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建议网络主播、MCN机构等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协助,在业务创新的同时筑牢法律防火墙。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