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太普法|短暂结束的婚姻,我能要回彩礼吗?
因受传统文化和当地风俗的影响,彩礼,是婚姻缔结双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结婚前和离婚时容易产生纠纷之处。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若双方结婚时间短,无论男女哪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通常为男方)都有可能提出返还彩礼的诉求。 此前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其中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出台以后,该规定也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得到沿用,因此在此前的审判实务中,对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形,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返还彩礼,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外。 2024年1月17日,高法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自该规定发布后,我们陆续办理了几起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的离婚诉讼,无论代理哪一方,男方均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诉求,终法院也作出了按比例返还彩礼的判决,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A(男方)与B(女方)于2021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22年1月订婚,订婚时A向B给付彩礼8.8万元,购买“三金”5万元。二人于2022年3月在老家举办婚礼,婚礼当天A父母给B“下车钱”1万元,后A、B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至2022年11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B搬离家中,自此开始分居。庭审中,双方对于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也对离婚达成共识。但对于A提出的返还全部彩礼及“三金”的诉求,B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因此仅同意退还3万元。 上述案例中,A和B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法院认为:关于A提出退还彩礼的问题,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A基于结婚目的按照习俗给予B订婚彩礼88000元,B当庭对彩礼数额予以认可;根据A提交的购买“三金”消费凭证可证明被告购买“三金”花费50000元,A对此也无异议,本院认定“三金”数额为50000元,亦为彩礼的范畴;关于“下车钱”10000元,是结婚迎亲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且本案中“下车钱”系单方给付,数额较大,具备彩礼的习俗性、给付性和金额性等特征,B对10000元数额予以认可,应属彩礼范畴。以上共计148000元,结合本案实际,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及未孕育子女情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B按彩礼部分的40%予以退还为宜,即B向A退还彩礼59200元。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对于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离婚的,如果彩礼金额较大,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彩礼、“三金”等为缔结婚姻而赠与的财产金额一般较大,且容易形成攀比之风,对于一些特殊地区来说,结婚和支付彩礼往往需要倾一家之力,因此彩礼问题也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相信能够对彩礼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推进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设。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