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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开担保公司人员的钱到底属于的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08-09 浏览量:700

借给开担保公司人员的钱到底属于的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

    2013年年初牛小二和他人成立牛牛牛担保公司,因资金紧张牛小二向张二娃借款100万。牛小二本人向张二娃出具100万元借条。“今借张二娃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人牛小二。2013年12月1日”。当天张二娃将100万元汇入牛小二账户中。

    第二天,李翠花听说钱借给牛小二能吃高息,就找牛小二。为了保险起见李翠花让牛小二让牛牛牛公司出具合同,让牛小二担保。合同签好后,李翠花将50万借给牛小二,并将50万元汇入牛小二账户中。

    第三天,王老五也听说钱借给牛小二能吃高息,就找牛小二。牛小二就让王老五把钱汇到牛牛牛公司账上。由于各种原因让牛牛牛公司并未向王老五出具合同,只是有牛小二出具的借条。王老五将50万元汇入牛小二账户中。

    2015年,牛小二因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张二娃、李翠花、王老五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认为,李翠花、王老五的借款与牛小二的犯罪事实有关联,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办理,驳回了李翠花、王老五的起诉。张二娃的借款事实属于个人借贷,牛小二应当偿还。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李翠花与王老五的借款都与牛牛牛担保公司有关联,或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担保公司,或由担保公司出具借据、借款合同。这些都是与担保公司有关联的。因此可以认为借贷本身与非法集资犯罪有关联,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速至公安或检察院。

    然而,张二娃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在借款时不知道钱用于担保公司,也与担保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会因为借款人牛小二本人涉嫌犯罪就认为借款与犯罪行为有关联,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及犯罪。牛小二本人应当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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