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蔡女士与王先生在网上相识相恋。2010年11月25日,蔡女士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密云某小区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76.86平方米。2011年1月19日,蔡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两个月后,蔡女士自愿到密云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改为与王先生共同所有,并注明两人各占产权50%的份额。
其后,蔡女士想给和前夫所生并由自己抚养的孩子小东(化名)办理北京户口,王先生遂提出建议:两人先办理“假离婚”,之后找熟人介绍,让蔡女士与有京籍户口的张先生办理结婚手续,通过此途径再给蔡女士和小东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5月18日,蔡女士同意,并按照王先生的要求,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同日,蔡女士与王先生另签署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2012年7月5日,蔡女士配合王先生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人变更为王先生。
与此同时,2012年5月25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蔡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张先生为蔡女士及小东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后蔡女士支付张先生费用4万元。但因政策限制,蔡女士及小东的户口并没有办下来。2014年1月21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蔡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女士始终与王先生在上述房屋内共同生活。后因王先生不同意复婚,蔡女士与其发生争执,2014年1月19日,蔡女士因纠纷搬离上述房屋,王先生则一直居住上述房屋中。
审判
后蔡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原登记在蔡女士个人名下,在两人登记结婚后,双方到建委把房屋变成了原被告共同所有,并约定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法院予以认定。后王先生主动向蔡女士提出给予蔡女士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与蔡女士协商为防止张先生争夺财产,建议蔡女士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王先生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故协议中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的约定并非蔡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蔡女士所有,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蔡女士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46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