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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量:524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A:个体工商户拖欠货款

2014年初王某与李某签订供货协议,约定王某向李某经营的超市供应蔬菜,费用每月月底结清。2017年底,双方合同到期,李某仍欠王某供货款10万元整。李某在向王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遂将李某与李某的妻子张某告上法庭。

B:法院判决: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称: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妻子并不知情,也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原告王某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李某经营的超市系李某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以该期间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应认定为李某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清偿。本案非民间借贷所形成债务,而是积欠货款,对债务形成及性质,以及发生时间和用途,原告所举证欠条及李某一审陈述均能明确证明。《民法总则》第56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总则在本条中继受了以上法律,专门就债务承担问题作以规定。另外,《民法总则》2017101日生效,虽然《民法通则》没有废止,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依据《民法总则》第56规定也应认定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判决如下: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欠款10万元。

C: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从该条可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分离的,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财产也就是经营者的全部财产。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家庭经营的,要以家庭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该案中,李某某与其妻的婚姻关系并未消灭,且该个体工商户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并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可见,李某妻子对该事实是认可的,其责任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再结合本案案情,作为夫妻存续期间成立的个体户,只需满足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中的两条件之一的就可认定该责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故本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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