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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使不得,严重要判刑

发布时间:2019-11-05 浏览量:443

骗保使不得,严重要判刑

工伤保险,顾名思义,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企业心存侥幸,不及时为职工参保,一旦出事却挖空心思逃避赔偿责任,试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未给所有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当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则以购买了工伤保险员工的名义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下面分享一则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甲公司)承包了某大型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一建筑安装公司(乙公司),张大锤是乙公司的员工。张大锤在施工时,不小心从梯子摔落,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张大锤已构成7级伤残,并因此花费了治疗费20余万元。由于乙公司未给张大锤购买工伤保险,故乙公司以公司另一员工王小刀的工伤保险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该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骗保行为。对于骗保行为,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实施骗保行为,不仅需要承担退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被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在前述案例中,乙公司用其他员工的工伤保险为张大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即属于骗保行为。这种行为风险较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律师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主要是一些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的政策不了解,出于同情弱者考虑,不自觉的就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安全放在第一位,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用人单位平时应当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宣传,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事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分散风险是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工伤保险是我国工伤伤害保障的基础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公平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将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的风险分散给社会承担,降低个体承担责任的风险。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用人单位风险的有效方式。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地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3、加大处罚力度。对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作虚假证明的人员更要视其危害程度给予严肃处理,发挥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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