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嘱功效
一说到遗嘱,很多人都会顾左右而言它,避而不谈,因为提起遗嘱就必然的谈到了死亡,而死亡这个词汇是我们中国人比较避讳的。在我们的印象中,只有面临死亡威胁的人才可能去立遗嘱。面临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和意外频发的今天,我们谁又能预测自己的明天呢?其实我们内心都知道死亡将会是我们每个人最终的归宿,既然每个人都无法预知未来和逃避最终的归宿,为什么不能在我们有能力的时候做好身后事情的规划呢?
这就是遗嘱被更多人重视的原因,通过题目我们也不难看出,没有遗嘱可能会给后人留下众多的烦恼。那么这些烦恼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对于侯耀文先生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对,他就是用生动幽默的表演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的相声作家、相声大师。侯耀文先生有两段婚姻又都离婚,留有两个女儿。2007年6月23日,侯耀文先生因突发心源性心脏病在家中病逝,享年59岁。由于生前并未订立遗嘱,致使家人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2009年2月17日,侯耀文先生的长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依法分割其父名下财产,该案件先后经历变更原被告、增加诉讼请求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一直到2010年6月历时一年零四个月才得以开庭审理,直至2010年8月20日,双方才以和解方式结案。这个案子最终能以和解方式结案,是亲情和理性最终平息了这场风波。但是如果侯耀文先生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做出处理的话,所有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根本不需要到法院去耗费1年半的时间,让家人之间的亲情和理智经书双重的考验。
有人会说,你说的是名人事迹,我就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没有那么多的财产,也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去世后财产都是孩子的,就是不立遗嘱,也不会产生什么纠纷的。相信很多人都抱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在法律面前遗嘱继承问题并不像我们考虑的那么简单,在此我想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会比较清楚,这个案例很贴合我们的生活,也许是你明天就能遇到的。
这个案件我所婚姻家事团队办理的一个案件:我们暂且称当事人为小白,小白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在其父亲名下。按照大家的想法,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顺利成章,没有人回来和子女争房子的。但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子女,还有配偶和父母。在该案中配偶已经去世,但是小白的母亲去世时,小白的外公外婆还在世,依照法律规定小白的外公外婆是享有继承权的。而案件复杂在小白在父母去世后没有及时的处理该套房产,等她想起来处理这套房产时,其外公外婆也已经去世,其外公外婆的其他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取得了继承权。说到这里,作为非从事法律行业的你们是不是已经有大部分人头脑发蒙了?我要再往下介绍,绝大多数的人更是不知所云了。其实我想通过这个案例的关系来告诉大家,遗嘱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即便是独生子女,也并不是想当然的依靠法定继承取得父母的全部财产。况且在处理案件的实践过程中,确定当事人信息难、查找当事人遗产难、立案难,路途遥远、案件历时时间长、维权成本高等等因素都成为了遗产案件处理难的拦路虎。
在前面我们了解了遗嘱的重要性,很多人已经经有了要写一份遗嘱的冲动。但是会想现在网络这么方便,网络上的版本多的是,在网上down一份遗嘱改改就OK了不会很麻烦的,是不是随便写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呢?
遗 嘱
我叫XXX,老伴已经走了。现在老大对我好,在我走后,我将其拥有的位于枫丹白露的房产留给老大居住使用。
立遗嘱人:XXX
代书人:张XX
2019年1月1日
有立遗嘱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有载体,不会写字的立遗嘱人可以有代书人,这份遗嘱都满足了上述条件。在法律上完全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但是该份遗嘱却是无效的,为什么呢?
1、遗嘱中的“老大”没有姓名不明确,如果是子女多的家庭,是指老大儿子还是老大女儿,有歧义。
2、遗嘱中“我走了”的表述不明确,“走了”去哪里了,是换了个地方生活吗?走了并不当然代表是“死亡”这样的意思表示。中国人比较忌讳死亡,可以用“去世”或“百年之后”等代替。
3、“其拥有”的表述不明确,立遗嘱是拥有的是全部所有权,还是居住权,结合下文的“居住使用”有可能是居住权,而并非所有权。
4、遗嘱中的“居住使用”属于画蛇添足,立遗嘱人的本意是将房屋留给老大继承,但是因为多了“居住使用”反而变成了老大拥有居住权,并不是继承该房产取得所有权,故即便立遗嘱人对该房产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老大也不能依照该份遗嘱集成到该房产。
5、该份遗嘱是代书遗嘱,但是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常言道一人为私,两人为公,代书遗嘱同样要求两个非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另一人就是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字。当然现在通讯设备这么发达,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同步进行,将立遗嘱的过程固定下来
6、遗嘱要手写,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代书遗嘱要代书人代为书写,机打遗嘱无法确认是否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据不完全统计,有60%的遗嘱是无效的。那么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呢?遗嘱不仅要符合成立条件,同时还有符合有效条件:立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遗嘱要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具有实现的条件,才能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基本法律事实,继承人不能在立遗嘱人还在世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遗嘱事关重大,人生已经很很苦了,就不要在去世之后,再将遗产分割的麻烦留给后人,伤了继承人之间的感情。遗嘱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有五种,但不论何种形式的遗嘱,都要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事实上具有实现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款看似不太复杂,但是要想书写一份有效的遗嘱却并不简单,否则也不会有近60%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出现了。要想书写一份有效的遗嘱,最好的办法就是专业的事情交给有专业知识的婚姻家事团队专业的人士来做,在我们有能力的时候将身后事做好规划,勿将烦恼留于后人。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