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律师办理了好几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对交通事故纠纷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或死亡赔偿金农村与城镇赔偿数额差异巨大有感而发,写点自己的感想: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我们河南省2019年为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1874.19元×20年(637483.8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3830.74元×20年(276614.8元),同样的一条生命丧失,法律上的赔偿价格相差了两倍多。
值得高兴的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的答复》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明确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地方城乡差距越来越小,有关赔偿标准的差异自然会越来越小甚至趋同。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审判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当然也要遵循。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文件《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根据《通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高院在辖区范围内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且“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我们有理由相信,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同价”,法官和当事人不再纠缠于城乡标准赔偿不一而举证认定甚至发生争议,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