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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435

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强制执行?

洛阳市民张先生最近很是郁闷,2015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张先生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到期后A公司一直未能还本付息,无奈之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并未的得到胜诉判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事情让张先生更是百思不得其解。原来,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先生多方打听,发现A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存有300万元,张先生赶紧将此情况告知法院,法院核实后属实,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确遇拦路虎,原来该账户资金系A公司在某银行的贷款保证金,法院告知张先生只能冻结但是不能划扣贷款保证金。

张先生找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说出自己的疑惑,明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钱,为什么不能强制执行?本律师关于张先生的疑惑归纳本案焦点: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贷款保证金账户?

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贷款保证金账户律师认为不能:

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银行余额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冻结、扣划。但是具体到本案A公司某银行账户类别已明确为“保证贷款保证金”,某银行对该笔款项具有优先权(共有权),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抵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据此该银行只有在贷款人不清偿贷款时享有优先权,故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该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予以冻结。《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据此该银行对该笔款项在贷款人不清偿债务时具有优先受偿权,故法院不能扣划贷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其次,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中A公司某银行账户类别已明确为保证贷款保证金,该银行账户已“特定化”,因此本案中法院仅可以冻结(控制性措施)、但不能扣划(处分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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