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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非法开走近6年,索要车辆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398

车辆被非法开走近6年,索要车辆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案情回放201210月,王某应邀到葛某家玩,趁葛不注意顺走车钥匙,将停在葛某家门口的小轿车开走,葛某知道后就第一时间打电话要车,王某谎称家里有急事,车用完就送回。葛某期间多次前往王某家讨要,王某及家人态度恶劣。葛某也向多次警方报案,最终因双方说法不一,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此后,王某采用不当方式通过年审在长达将近6年的时间内非法占有至今。葛某无奈下,2018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及赔偿损失。王某辩称车辆是合法占有,因王某借钱不还,双方商议以车抵债,事情过去已6年,葛某无权起诉。最终一审法院以葛某索要车辆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后因葛某工作繁忙,错过了上诉期限,急于需求补救措施。后到洛太所咨询该案件,本人仔细研读判决后,发现判决内容多处错误,建议葛某立即申请再审。最终经过数月努力,一审法院认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律师解析】6年后起诉索要车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96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另依据我国《物权法》第3436条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的根据在于物权是对物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对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也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的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妨害行为,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若果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规则,则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对物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物权。本案中,葛某的车辆自被王某私自开走后,导致葛某的权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故葛某作为物权人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车辆且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最终,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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