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通则》第1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第12条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按照以上规定,就金融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申请展期应当在借款到期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如果借款有相应担保,还需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借款展期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变更,是借款期限的延长,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
实务中,有些贷款机构在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贷款展期。《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另《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借款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借款展期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并不免责,只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积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