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最近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比较多,有些当事人问及强制执行案件交不交执行费以及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怎么计算利息的问题,这里进行详细解答:
一、执行案件缴纳执行费以及缴纳依据。
因为经过诉讼审理至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再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中间往往经历时间比较长,当事人已经为纠纷判决生效付出巨大物力、财力,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这样避免了申请人以为无力缴纳执行费拖延执行。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我们知道有些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并不直接体现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的文字,是因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债务利息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制规定,且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希望对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