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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木兰课堂】信用卡欠下11万,离婚时能要求对方一起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量:437

【洛太·木兰课堂】信用卡欠下11万,离婚时能要求对方一起偿还吗?

案情简介

      2011年,赵女士与王先生相识,虽然两人年龄差距较大,王先生还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而且双方家庭也不支持、看好他们,但经历了五年恋爱长跑,二人还是坚持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16年,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生育一女。然而,婚后的生活却不像赵女士想象的那样甜蜜,王先生婚后仅仅在保险公司工作两个月便辞职在家,找了各式各样的理由拒绝出去工作,赵女士虽然辛苦工作,但一个月的收入也只有2000余元,根本不足以负担一家四口的开销。于是,在王先生的诱导下,赵女士到银行申请了四张信用卡,并办理了pos机,一边刷信用卡用于生活消费,又用pos机套取着信用卡的额度,一边用其他信用卡来填补这张信用卡的窟窿,就这样借着还着,还着又借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几年后,当二人再次因琐事争吵后,赵女士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此时,赵女士发现这四张信用卡累计欠款已达11万元,但因自己能力有限,赵女士也未能偿还欠款,而是让这笔欠款继续以车轮式的方式在几张信用卡中来回辗转。然而令赵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分居一年后的某天,赵女士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王先生起诉要求:1.与赵女士离婚;2.婚生女由王先生抚养,赵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对于王先生的诉求,赵女士除了认为抚养费过高外,没有其他异议,但对于自己名下信用卡中11万元的欠款,赵女士设想,能否让王先生也承担一部分欠款?带着这样的想法和疑问,赵女士经人介绍,找到了木兰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木兰律师分析

      对于赵女士的11万元信用卡债务,能要求王先生共同偿还吗?

      1.对于赵女士在日常家庭生活中使用信用卡消费的部分,是可以要求王先生共同偿还的。

      2.对于赵女士使用pos机用信用卡套现的部分,如果赵女士有相关银行流水或消费凭证为证,能够证明相应款项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则能够要求王先生共同清偿该笔债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赵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相关消费为日常家庭生活使用,则其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个人办理pos机以使用信用卡套现为目的,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但由于在使用pos机套现时会出现不同商户随机跳转的情况,因此消费记录、账单等很难举证证明用于日常家庭生活,而所套取出的现金,又存在着在多张信用卡、银行卡中周转的情形,并且每笔数额也不一致,因此交易流水会比较复杂,难以形成清晰、完整证据链。 

      除此之外,办理使用pos机套现还存在刑事风险,因此,木兰律师建议在生活中尽量不要使用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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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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