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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查重点之我见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452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重点之我见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

民间借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也是最高院公布的“资深”案由。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人民群众财富的积累、经济需求的旺盛和社交的广泛,这样一类由古至今都存在的案件,发生的数量日益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资金的交付方式等出现了新的变化,我们根据最近三年代理和接触到的民间借贷案件,为大家整理一些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审查的主要方面。第一讲分享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履行的审查。

一、常见的民间借贷合同形式

按照我国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合同编中第十二章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范畴;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案件又有着与“金融借贷”完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原则。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我们总结出“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形式有:

“口头”形式。常用于亲朋好友、单位同事、街坊邻居等熟人之间、数额不大、期限不长的借款;

“借条”“收据”。一般常用于较为熟悉的关系,借款数额稍大(可达到10万至100万元)、借期适中(一般在3个月至2年期间)的借款;

“还款计划”。均为书面形式,一般用在短期的口头或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届满后,因借款人未能按约偿还本息,主动或应出借人要求,单方出具的偿还本息的计划;

“还款协议”。一般是借款方和出借方共同协商达成的、如何偿还借款本息的合意,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借款合同”。是比较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对合同文本和第六百六十八条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的规定,形式最为正式。一般用于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专门出借较大数额款项的自然人之间;

“转账凭证”“转款记录”。转账凭证一般是指出借方通过银行向借款方交付资金时,受理银行出具的凭证;转款记录则一般是指用微信、支付宝、网银等其它方式转款的电子凭证。这两种凭证或记录,一般是用作借款合同已经履行的证据,特别是用作对口头借款已经履行的证据;但在个别情况下,比如出借人得知他人遇到难住或需要帮助时,主动给亲朋好友出借较大数额资金,很多时候并未明确说明是借款还是赠与时,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特殊借款关系的形式。

二、不同合同形式的效力

(一)合同形式方面

民间借贷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并非完全的要式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对于“书面形式”的规定,较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将“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修改为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范描述。我们从而可以理解,《合同法》对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较低,《民法典》对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较高;另外,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对“书面形式”进行的概括归纳,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然就包括了《借条》《收据》《还款计划》《还款协议》以及转账凭证、转款记录等,都应当属于书面形式。因此,书面形式是民间借贷合同中最主要的形式,也是通常能够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所以一般来说,只要在达成合意或者出具款项时借贷双方有书面的载体,都可以认定合同的形式有效。

鉴于互联网和数据交换已经成为社会常态,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微信聊天、短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都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至于口头形式,应当属于《民法典》六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形式,而且一般在现金交付的情形下,才构成完整意义的“口头合同”。此时的口头形式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至多会带来合同是否成立和履行的举证困难。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即使非自然人之间达成的是口头的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只要出借人完成了出借义务、借款人接受了款项,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二)生效时间方面

按照《民法典》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借款合同自签订后成立,一般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借贷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另行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约定收到款项时生效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最高院司法解释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即使签署了合同、借条、收据等,但是只要没有收到款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未成立。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未履行合同义务也不构成违约;而对于未成立的合同,不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者的法律后果、责任范围和大小就会完全不一样。

(三)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效力方面

按照《民法典》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前文提到的合同文本、借条、收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和转账凭证、转款记录,都是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效力大小,在不同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我们简单归纳如下:

证据力较强的:合同文本、借条或收据+转账凭证或转款记录;

证据力一般的:合同文本、借条或收据;还款计划、还款协议;

证据力较弱的:转账凭证、转款记录;

仅有合同文本、借条或收据,而没有转账凭证或转款记录的,如果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或者辩称已经偿还并提供了证据,那么出借人就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以合同成立后出借方未履行出借义务,并且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则出借人还应当继续举证其完成了资金的交付;如果出借人辩称是现金交付,一般还要参照借贷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金额大小等综合判断,对出借人的现金来源、现钞的币种等进行考证。

仅有转账凭证或转款记录的,如果借款人辩称该资金并非出借人主张的借款,而是出借人偿还之前双方的借款或者系其它债务而形成的资金交付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劳务雇佣等法律关系的,只要借款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抗辩,则出借人就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既然是借款合同的范畴,那么就会存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合同无效规定的无效情形,也存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无效的情形。对比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归纳如下: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以前在《合同法》中称其为“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例如行贿、受贿双方将贿款作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对赌博之债出具《借条》等,其实双方根本毫无借贷的意思表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将资金出借给从事赌博、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或者将资金出借给从事行贿、商业贿赂、职业放贷人等。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夫妻一方为了多分财产而与他人串通,约定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

4、资金来源不合法,系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或者将向其他企业或者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借的,而借款人又事先又知道的。

(二)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为上述某个原因或者多个原因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如下几种法律后果:

一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息均不应当偿还。适用于赌债、走私、贿款等双方明知借贷行为用于违法目的的,出借人的资金不能获得返还,已收到的利息应当被当作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虽然无效,但是出借的资金是合法所得,则借款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资金,还应当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利息,一般以LPR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标准的部分,应当冲抵应偿还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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