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的修订,有以下新变化值得关注。今天我们通过新旧对比的方法,来看一下具体变化有哪些?
一、新的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主体,调整了失信主体的准入条件,涉案金额标准提高了,范围扩大了。
新的管理办法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然没有数额上的标准。从字面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只要实施了这些税收违法行为,均会被列入失信主体。
二、新的管理办法赋予了企业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在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第九条增加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个绝对是一大进步。根据以往的操作模式,企业一旦出现税务违法行为,后续该上失信主体名单直接就上了,并不会专门就是否上失信主体名单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都多了很多协商的空间。
三、增加失信主体不公布与提前停止公布的规定。
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按照新的管理办法,税收失信主体名单更多地被当作督促企业改过自新的手段,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措施。在多数情况下,即使已经上了失信主体名单,只要符合条件(主要表现是缴清税款),就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
四、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
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五、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