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部《安家》的电视剧热映,都说小说源于生活,电视剧源于小说,但现实中的“剧情”有时可能比电视剧中的更精彩。
近期媒体报道,谢娜张杰夫妇在2019年的购房过程中疑似跳单,不知道二位名人是否提前剧透了《安家》的剧情还是《安家》中剧情真的来源于生活,“跳单”再次引爆舆论热点。
“跳单”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房地产中介领域中的通用简称,“跳单”行为一般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在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或与买卖双方取得联系后,为逃避或减少佣金,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买卖双方直接完成交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衡量是否“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但如果相反,例如卖方对某中介公司进行了独家委托,买方完全是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条件,却绕过中介公司直接与卖方签约,以期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中介费的目的,则构成典型的“跳单”。
根据实务中的情况,是否属于“跳单”行为,还要看是否符合如下几个条件:
一、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可能性高于一般代理;
二、中介公司已经向买卖双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居间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房源登记、房源委托、房源核验、钥匙委托、实勘、商品信息展示、房源维护、客源维护、居间服务支持、带看、意向金、斡旋、购房资格审核、签约备件准备、税费预计算;
三、委托人已经利用了该信息与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买卖双方成交的结果与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四、委托人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佣金的恶意。
不管是作为购房者、卖房者还是房产中介,任何人的合法劳动都应当被尊重,作为房产中介应该如何防止跳单呢?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
1、合同约定跳单的违约责任。
2、签订独家代理权限。
3、签订看房确认书。
4、收费仅向买卖一方收取。如果中介既向买方收取中介费又向卖方收取,这时买卖双方就会有意图“跳单”,从而规避中介费的支付。
5、保存好证据比如合同,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
6、签订定金合同,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