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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611

到底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A、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能否依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夏女士与王女士是生意上多年的合作伙伴,由于王女士生意上急需100万资金周转,遂与夏女士沟通协商借款事宜,夏女士提出希望王女士能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或保证,遂提出可以以王女士单独所有的一套价值约100万元的住房为标的物,与夏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由王女士书写内容为“今收到夏某购房款100万元”的收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如王女士到期未能还款,可以依房屋买卖合同起诉要求王女士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来冲抵100万元借款。王女士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决定以该种方式向夏女士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2%,并由王女士出具借据一张。三个月时间经过后,夏女士向王女士催要借款时,王女士由于投资失败已经无力偿还100万元借款,于是夏女士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B、法院审理中依法向原告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终获法院支持。

 

    原告夏女士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原告已付购房款100万元,并出具房屋买卖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某履行合同义务,将房产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女士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系借贷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向法院出具借据、银行流水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王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夏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且夏某已履行资金出借义务,有借据和银行流水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予确认。虽然借款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双方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经法庭释明后,夏女士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承担利息直至偿还完本金为止。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夏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C、律师建议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夏女士与王女士之间到底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夏女士在出借借款时希望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证是正确的想法,但双方以先出具借据,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方式并不可取,该方式并不会产生设立房产抵押权的效力,也无权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欲以不动产为借款合同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并且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这样才能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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