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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量:700

破解执行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维权?

债权人赵某与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后赵某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对甲公司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某的债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在执行上却遇到了难题。

后经律师调查,钱某是甲公司持股90%的股东,未全部缴纳认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予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后经申请,赵某追加钱某为被执行人,并经执行程序最终实现了债权。

理论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钱某作为股东未全部缴纳认缴出资,因此,其应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律师调查的相关证据可看出钱某拥有甲公司90%股权,认缴出资额3000万,且未缴足出资。虽其向法院主张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二部分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拉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该案中,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甲公司名下有较少存款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赵某提起追加申请时,尚未发现甲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执行人甲公司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甲公司并未申请破产,钱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财务及债务的现状,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系内部约定,是对股东法定义务作出的具体安排,其本身不能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义务即资本充实责任,甲公司已处于负债未结的状态,作为该公司股东有义务在其认缴的范围内向公司实缴出资,且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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