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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自身权益的保障

发布时间:2023-07-31 浏览量:464

洛太普法|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自身权益的保障

  基本案情

  李某2005年入职某集团,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为A市。2022年3月,在李某二胎产假即将结束之际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产假结束后前往常住地80公里外的分公司上班,李某以工作地点较远为由拒绝调整,双方就调岗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5月,某集团公司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李某旷工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因与哺乳期女职工调岗未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某集团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与正处于哺乳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解读

  01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调岗?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调岗。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三期”女员工从禁忌岗位调整到非禁忌岗位。

  02

  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工作岗位调整应遵循什么原则?

  1、薪酬方面,允许合理的“薪随岗定”,但应当基本保持原有的基本工资待遇标准;

  2、岗位调整应当以保障三期员工身心健康为原则;

  3、对三期员工的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03

  用人单位对三期员工单方面调岗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在未与三期员工协商一致情况下调岗的,调岗行为无效;

  2、若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对于三期员工的调岗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可能构成违法调岗。若以三期员工不服从单位调岗而辞退员工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0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05

  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期女员工特殊保护的限 制,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女员工存在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的相关法律确实对于处于孕期等“三期”的女员工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三期”女员工仍应当遵循基本的劳动纪律。如果“三期”女员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仲裁请求?

  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其他薪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较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 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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