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男主小李的父母出资,以按揭方式为小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2019年,小李与小美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小美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婚前的房子归小美所有。小美主张房屋的理由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小李名下的房屋归小美所有。
法律分析
01
该份《夫妻财产约定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两人约定小李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小美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书》并非真正的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赠与协议。上述房子既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公证,小李若主张撤销赠与,则小美无法取得该房屋。
02
在什么情况下,小美可以依据该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第 一,根据《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若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也不能撤销赠与。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如果受赠人想避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可以,请尽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2、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
3、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4、约定撤销赠与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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