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法拍房以快捷方便,价格低廉而进入公众视野,但成交后因税收负担也是每个竞买者心中的痛,为此而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在拍卖成交过程中的涉及的税费负担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争议焦点。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这是“阿里拍卖.司法”网站法院拍卖房屋的竞买公告内容,各个法院的竞买公告内容虽有所变化,但基本上大同小异。那么这样的公告内容是不是有效呢?司法实践中该税费负担又如何呢?
”
法院判决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刊登的《拍卖公告》、《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均会进行明确标明。《拍卖公告》第 一条用红色加粗字体明确此标的物所有权人为被告开发商办理产权转移会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成交价的22%,需要买家另外承担。另外《竞买公告》第七条也明确了过户中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买卖双方的)均由买方负担。故原告提出替被告所交纳的相关税费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支持。”--引自(2019)川01民终14995号判决书
法律分析
01
法院执行过程中为快速变现和过户,笼统地将纳税义务全部转嫁给买受人,而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税种的征收虽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没有限 制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方实际缴纳各项税费,同时该约定也未使得国家税费流失,故税务机关也不会过多干预,因此经济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大量的税费转移交纳,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可和接受。
02
通过上述判决可以看出,买受人应根据《竞买公告》的要求承担过户中的全部税费,甚至于还要承担出卖人应承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那么这些税种的交纳就有些突破了税务法律的基本常识,是不是有些不讲武德了呢?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另高人民法院在《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关于《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载明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事项的效力,该类载明事项无效。
判例争鸣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法院拍卖的涉案房屋,过户时相关税费应依法负担。原告为被告垫付个人所得税14945.04元,被告未举证已偿付原告,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于。根据竞买公告的规定: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参加诉讼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引自(2020)鲁0282民初4276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税费负担明确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本案,《拍卖公告》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这一表述,文义不明确,导致原被告双方的解释不一致,且《拍卖公告》的内容,并非是与竞买人磋商的结果。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作出不利于买受人的解释,即不能依据《拍卖公告》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这一表述,判决买受人承担税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由出卖人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引自(2020)苏11民终2305号判决书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法定纳税义务人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而不是逃避义务,从而让纳税成为每个人的自觉。故法拍房如果存在税费由买受人垫付时,终也应当由法院从案款中预留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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