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丨上班路上单方事故致脾脏摘除能否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量:280

洛太普法丨上班路上单方事故致脾脏摘除能否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

  钱某在2023年12月7日上班路上,因路滑骑车撞到路边花坛导致受伤十分严重,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后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

  钱某认为,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了工作而受伤,应该属于工伤。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部门却认为钱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答复让钱某很困惑,不明白为什么?

  争议焦点

  钱某因路滑骑电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撞上路边花坛受伤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案件分析

  钱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能否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要看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以下因素:

  1.钱某是在上班的途中受到了因本人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

  2.是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的伤害;

  3.其上班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钱某的行为来看,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去上班,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也造成了钱某的伤害,似乎钱某主张认定工伤的条件达到了,要求认定工伤应该可以成立。

  是否能够认定成为工伤,还需要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由此可见,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认定工伤,还需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钱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也是因为交通事故,但是由于路滑,自己控制不住电动车撞上路边花坛受伤,系单方事故,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适用该条款时不仅仅考虑上下班途中这一时间因素,还得考虑伤害原因是否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本案中钱某自己骑车摔伤系单方事故,并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故无法适用该条款,对于工伤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只有在完全符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工伤。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作者简介#

640_wxfrom=5&wx_lazy=1&wx_co=1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