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丨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量:260

洛太普法丨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案情简介

  小木和小兰经朋友介绍认识,小木对小兰是一见钟情,对于小兰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俩人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应小兰的要求,在订婚当日小木给小兰送了18.8的彩礼和数万元购买的“五金”。本以为俩人会组建幸福美满的小家庭,谁知婚后俩人矛盾不断,结婚不到一年就多次闹到要离婚的地步。根本的原因是小木的彩礼和“五金”均是通过网络贷借的钱,利滚利后到了30多万,小木无力支付,小兰认为小木的的借钱行为时欺骗了她,坚决要求离婚。小木认为高额的彩礼才是导致其生活困难和离婚根本原因,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小兰退还彩礼。

  律师观点

  彩礼作为婚礼习俗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它是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家庭的一份礼物,象征着婚姻的诚意和承诺。从周朝开始对于彩礼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彩礼已经成为缔结婚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彩礼作为结婚的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也在不断的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数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婚姻不能缔结或出现问题,彩礼钱的处置问题也往往引发纠纷。

  我国《民法典》1042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对于彩礼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对于彩礼时既不提倡也不禁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彩礼的规定是要么返还要么不返还,是完全否定或者完全肯定,这已经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就如本案中小木和小兰的情形如果硬套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是属于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情形的,但是这样的实际情况从情理上确实对于小木觉得得不公平。2023年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指导性案例,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结合小木的情况,虽然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依照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小兰时应当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的。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时屡见不鲜,我们对于彩礼应当保持理性的认识,作为中国的传统习俗,在缔结婚姻中表达了男方的尊重和礼仪,但是彩礼应当定位于礼而非财,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爱情回归本质。才能让婚姻更加幸福稳固。

  本文作者

640_wxfrom=5&wx_lazy=1&wx_co=1 (2)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