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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上班骑电动车忘记戴头盔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量:436

洛太普法|上班骑电动车忘记戴头盔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王小苗入职某量贩公司,从事库管员工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一律辞退。

  2021年9月10日晚,王小苗下班后头盔忘记带回家,挂在车把上被盗。第二天王小苗上班时才发现,为了上班不迟到,王小苗早上上班途中未能佩戴头盔。到公司打卡上班后王小苗及时就该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做出了说明,并保证下班后就去购买新的头盔。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当即以王小苗上班途中未佩戴头盔为由让其回家待岗5天,5天后,公司人事部门以王小苗上班途中未佩戴头盔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王小苗辞退,要求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王小苗多次找公司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沟通无果后,于2021年10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200元(4400元/月×16.5个月×2)。经过仲裁调解,王小苗接受了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2600元。

  01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法律赋予了企业用工管理的自主权,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企业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企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本案中王小苗骑电动车没有佩戴头盔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小苗的违规行为并不引起法律上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

  王小苗上班途中未佩戴头盔的行为也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任何影响,公司《规章制度》中“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一律辞退”的规定变相扩大了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王小苗劳动关系的依据,公司以王小苗上班途中未佩戴头盔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02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小苗支付赔偿金。但是王小苗考虑到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在公司提出给付经济补偿金时自愿接受,是对自我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也予以尊重。

  结语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虽然其规章制度经过正当的程序制定,出于对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考虑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佩戴头盔,内容上貌似也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员工也一直按照该规章制度配合履行。但是貌似合法不一定合法,更不一定合理,如果其规章制度没有任何弹性,劳动者只能被 迫接受,那么对于严苛到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法律仍然可以给出否定性的评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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