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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欠条没有还款日期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量:164

洛太普法|欠条没有还款日期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近期收到很多客户咨询“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针对这个问题整理法律意见如下: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

  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

  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 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我国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依照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虽然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应由诉讼当事人提出,若未提出,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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